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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校友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创业项目孵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8 17:16:52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校友创新创业种子基金捐赠协议书》有关条例,为规范浙江财经大学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创业项目孵化(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种子基金由曹国熊等校友共同发起。发起人及其他校友后续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库。

第四条 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种子基金重点扶持浙江财经大学有创业梦想和创业精神的在校学生、青年教师创业团队和毕业不超过5年的校友企业,并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形成创新创业重点示范效应,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加快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友出资人、学校教育基金会、创业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引进、收集和汇总创业项目,代表种子基金与创业团队签署资助协议,并办理行权、退出等相关事宜,做好资助项目的后续跟踪和持续培育,以及对已退出项目继续提供后续服务等。

第七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投决会成员由校友出资人代表、学校教育基金会等相关负责人组成。投决会负责种子基金投资、投资退出、投资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八条 种子基金主要支持浙江财经大学在校学生、青年教师创业团队和毕业不超过5年的校友企业,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优秀创意和商业潜力的创业团队和企业;

(二) 经浙江财经大学评审认定的孵化项目和企业;浙江财经大学创新创业与职业规划大赛三等奖以上项目;其它省级或视同省级以上创业竞赛的获奖项目;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资助申请材料:

(一)《浙江财经大学校友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申请表》;

(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

(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创新创业竞赛获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支持对象在获得种子基金支持后,若未成立企业的,须在签订协议后6个月内注册成立公司。并在获得种子基金后,按照季度向基金管理办公室递交财务报销等运营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对象初选。通过创新创业竞赛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决会。

第十二条 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投资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投资决策,决定对项目是否投资,确定参股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对经评审确定资助的项目,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依据投决会出具的《项目资助意见书》及资助项目名单,与创业团队签署资助协议。

第十四条 资助协议签署后,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从“种子基金”专户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创业团队。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获得种子基金资助后,在引进首次社会股权融资时,根据资助协议,项目可选择按原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资助基金或继续保留。

若保留使用资助基金,按照引进首次社会股权融资时的估值行权,将资助资金转为对创业项目企业的投资,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行权项目经一段时间培育后,在项目团队引进新一轮股权融资时,根据创业项目企业新一轮股权融资的估值情况,通过协议转让方式退出所持股权,退出变现的股权溢价税后收益和股本金转入“种子基金”专户循环使用。

创业项目在获得种子基金资助后5年内,若没有获得社会股权融资,则要按原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资助基金。

第十六条 浙江财经大学创业学院可视具体情况,进一步为行权项目提供股权基金、项目平台、金融服务等支持,并为创业企业的成长导入相匹配的资本、人才、技术和管理,支持创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后续培育如果失败,在实施企业破产清算后,由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核销股权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