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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校内实习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01 15:28:25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 “学生创新创业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校内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是指经创业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在校教师和校友企业合作,在校内设置提供给大学创新创业实习的场所。

第二条 实习基地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 浙江财经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实习基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体现教育社会公益,遵循市场经济规则, 坚持择优原则, 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在校教师和校友在校内建立“学生创新创业实习岗位”。积极组织学生上岗实习, 帮助学生提高专业技能、适岗能力,增强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 实习基地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申请审核。由企事业单位、在校教师和校友提出设置实习岗位的申请,经审核,可授予在浙江财经大学校内设置校内实习岗的许可,并签订入驻合同。

(二) 动态管理。创业学院负责评价实习岗运转情况, 并建立“择优汰劣、动态管理”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 岗位对接。创业学院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组织推荐学生参加实习。

第二章 实习基地管理

第五条 实习基地各岗位设置要紧贴实习学生创新创业的实际需求,努力增强实习岗位和学生实习意愿的匹配度。

第六条 建立实习基地入驻企事业单位、教师、校友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企事业单位已合法注册,需要合法经营;教师必须学校编制。设置实习岗单位与教师需要对学生实习进行合理辅导,配置一定的教学环节。

(二) 实习岗位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工作内容必须合法,严禁假借实习基地进行低偿用工。

(三) 实习期间能够为实习学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四) 实习结束后, 能够为实习学生出具实习鉴定。

第七条 有意向设立实习基地实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创业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实习基地实习岗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单位基本情况、实习岗位数量、基本素质要求;

(三) 实习安排及管理办法。

第九条 创业学院受理实习基地申请后,要认真了解申请单位情况, 核对申请单位资质及实习岗位情况, 涉及国家机密、高危或以低偿用工为目的的岗位不能作为实习岗位。符合设立条件的,与其签订《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校内实习基地实习岗位设置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般情况下一年一签,有效期1年, 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签订合同,首次签订有3个月的试用期。对于实际运营可能不到1年的实习岗位,可根据实习岗位的具体性质,不同按需要期限签订。

第十条 创业学院在合同签订后1周内, 向学生发布实习岗位信息,招聘校内实习学生。

第十一条 创业学院要联合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学生工作台帐, 并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学院动态向学生发布实习岗位名单和单位具体情况, 公布相关岗位信息、联系电话, 接受学生的咨询和报名。

第十二条 创业学院要对所签订实习基地实习岗位进年度考核评估, 建立择优汰劣机制, 对优秀实习基地进行表彰。要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实习岗位设置企业, 将责令整改直至取缔资格:

(一)对实习学生日常管理不善、实习效果较差的;

(二) 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实习学生生活补贴和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 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

第十三条 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 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 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创业学院评估认定后, 可中止合同并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实习学生的报名与审核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遵循专业对口、双向选择的原则, 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根据实习岗位使用情况和实习时间规律, 建立稳定的实习岗位发布机制, 开展经常性实习对接活动, 努力提高实习学生参与实习的便利性。

第十六条 学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实习:

(一) 向学生事务服务大厅提出实习申请;

(二) 在实习基地工作网站上查询信息并提交申请;

(三) 向创业学院提交。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实习学生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实习申请表》。

第十八条 按照如下程序组织报名学生实习:

(一) 协商确定。有关部门将实习学生名单送实习基地进行审查和筛选, 与实习基地协商确定实习学生名单。

(二) 签订协议。实习基地在上岗前一周内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实习基地、实习学生各执一份,创业学院留档一份。

(三) 建立档案。学校汇总完成实习的学生名单, 按要求汇总造册。

第四章 实习期间的管理与规定

第十九条 实习时间根据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学生需要保障其实习时间和实习质量。

第二十条 设置实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和教师按照要按实习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 负责实习学生工作时的日常管理。创业学院应了解关注实习学生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设立实习岗位的单位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实习管理工作, 制定实习管理办法, 进行岗前培训, 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实习指导老师; 应及时了解实习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 加强安全健康管理; 应对实习学生加强实习考核, 表现优秀的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 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可与其终止实习协议。

(一) 不能合理保障实习时间与实习质量的;

(二) 不能合理完成工作目标的;

(三)严重影响了正常学业;

(四) 因主观原因给实习岗位设置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岗位设置单位为实习学生出具《实习鉴定》, 对实习学生表现作出客观评价; 鉴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实习学生, 可获得由创业学院和实习单位共同颁发的《实习证书》, 作为参加实习的资格凭证。

第五章 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学院将定期对设置的实习岗位、实习岗位设置单位和教师进行考评,考评内容:组织情况、运行情况、管理规范度、培训情况、学生评价和实习岗位设置情况,将实习岗位设置企业进行分星级,最低1星,最高5星。同时对每个实习岗位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岗位实习内容、岗位实习报酬、岗位培训、学生对岗位受益评价等将实习岗位进行分星级,最低1星,最高5星。设置实习岗位的单位与教师需要对实习的学生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实习态度、实习质量、实习时间保障度、实习报告等,将实习学生表现进行分星级,最低1星,最高5星。岗位设置单位、教师和实习学生定期对实习基地的服务进行调查与测评,考评内容: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最低1星,最高5星。创业学院将根据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创业学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